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项目的管理,确保公益性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结合湖南大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于本管理办法的捐赠项目是指:基金会非限定性基金支持的项目或捐赠方无指定受益人的限定性基金支持的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学校的学生培养、教师发展、学科建设和校园建设等。

第三条 基金会项目秘书处负责管理资助项目,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检查、监督、验收、评估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捐赠项目的情况。

第四条 项目的管理:项目确立后,项目执行单位应提交完善的项目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确定项目负责人,对支持数额较大,受益面较广的项目,应成立项目管理委员会,保障项目实施的过程公开,项目支持的公平、公正。

第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按照《立项表》(或《申请书》)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将根据《立项表》约定的内容和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地抽检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七条 项目受赠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及时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受赠单位须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八条 项目受赠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合同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解除立项、追回资助款项。

第九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受赠单位须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包括项目的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果以及社会影响等。

第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