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生志愿者的积极作用,促进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建设更加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保障参与公益活动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学生志愿者是指由基金会组织招募,接受基金会管理,志愿从事义务社会服务事业的湖南大学在校学生。

第二章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1、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都可自愿申请加入基金会志愿者:

1)自愿参加湖南大学学生志愿者服务;

2政治思想进步,道德品质优秀,健康状况良好;

3专业思想稳定,学习成绩优良,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一般应位于班级前60%;

4)具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够参加相关的培训和服务工作;

5较强的服务意识和交流沟通能力,具备志愿服务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1、志愿者的权利

1)了解基金会志愿者政策;

2)获得必要的工作保障;

3)参加湖南大学学生志愿者评比表彰;

4)申请退出志愿服务。

2、志愿者的义务

1)遵守基金会的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

2)完成基金会提出的相应的培训;

3)服从基金会的指挥和调配,认真完成志愿服务岗位任务;

第四章 志愿者的招募

1、原则:志愿者的选拔面向在校学生,遵循自愿、公开原则。

2、基金会综合部汇总志愿服务岗位需求,并通过官方渠道发布招聘信息,接受本人自愿报名和各学院或职能部门推荐人选。

3、本人向基金会提交申请表后,基金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由基金会进行志愿者面试,面试合格可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章 志愿者的管理

1、基金会负责志愿者的日常管理,根据志愿服务岗位的需求,对志愿者进行专业培训,培训所应掌握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2、根据志愿者任务完成质量参加培训等情况,每年末对志愿者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

3、对于表现优秀、做事认真的志愿者可进行精神奖励或提供一定的劳动补助。对于表现较差的,没有完成指定任务或多次不参加培训活动的学生志愿者,将提出批评教育,并记入综合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志愿者,将不再予以聘任。

第六章 附则

办法由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