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规范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根据《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规范公开各项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

第三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坚持真实性、准确性、系统性、及时性和规范性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有关基金会工作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长全面领导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承担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拟定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拟定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3、负责信息公开年度总结等;

4、负责领导决定信息公开事项的落实工作,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5、总结经验,积极交流,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七条  按照法律、法规对基金会信息公开权限的规定,基金会公开的信息包括其制作的信息或由其保存的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有关募集资金和资助信息。

第八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1、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章程、成立时间、发展历程、理事会、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年检评估情况等;

2、日常动态信息,包括基金会的通知公告、微信平台文稿的推送、捐赠新闻、捐赠故事、捐赠数据统计、财务信息等;

3、业务信息,包括捐赠项目申请的基本信息、捐赠活动信息、接受捐赠信息、捐赠物使用信息、捐赠项目实施信息等;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基金会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与基金会合作企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2、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3、未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信息一经公布,任何人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秘书长确认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1、基金会网站,微信平台;

2、湖南大学报或其他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3、湖南大学网站,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

第十二条  凡属公开范围的信息,基金会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基金会已经明确不予公开或提供的信息,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十四条  信息管理人员对需公开的信息收集整理后,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必要时报基金会理事长审批。所有公开的信息都需经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通过后才可通过相应的途径公布。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监督

第十五条  基金会将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十六条  基金会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法人治理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