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的管理,明确印章的使用权限,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确保印章使用安全、规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和基金会财务专用章。


第二章 印章启用及销毁

第三条 基金会印章须由基金会秘书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刻制印章。

第四条 印章刻就后,由基金会秘书处启用,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基金会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第五条 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因机构撤销或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及其他原因需废用的印章,必须交基金会秘书处封存或销毁。


第三章 用印范围和审批

第六条 用印范围

1、基金会制发的公文;

2、各类协议书、合同等契约

3、拨款通知凭据;

4、各类报表和有关财务审批事项;

5、以基金会名义对外提供的各种材料、资料、数据;

6、以基金会名义颁发的荣誉证书、奖状等证明文书;

7、基金会介绍信;

8、经基金会领导批准的其他用印事项。

第七条 一般事项用印由秘书长进行审批,符合本办法规定方可用印;重要事项需经由理事长审批。严禁在没有内容的空白纸上盖章。

第八条 凡以基金会名义行文、发函,须加盖基金会公章,公文用印,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

第九条 凡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等,须经秘书处统一核稿、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后,方可办理领导签批手续,加盖基金会公章,特定项目可由理事会授权领导签批。具体实施按照《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合同管理办法》之规定。

第十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印章保管

第十一条 公章由基金会秘书处专人保管使用,财务专用章由基金会出纳保管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基金会会计保管使用。

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管理印章。印章要保持清洁,以确保用印质量。

第十三条 保管人员如因病、因事外出,则指定专人代管。存放印章的处所必须加锁,不得将印章随意乱放或存放处不加锁,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

第十四条 印章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业务人员因公需外出用章,应先向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秘书长同意后由保管人员协章随同处理。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以防印章损坏、丢失。

第十五条 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