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确保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各项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加强合同管理,保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于本管理办法的合同是:

1、基金会与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个人订立的含有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各类协议合同及其附件(含有关补充协议、意向书、备忘录),包括受赠合同(对基金会)、捐赠合同(基金会对外)、委托理财合同、采购合同。

2、基金会为实现资金保值增值而签署的各类协议、合同、条约等合同性法律文件。

第三条 受赠合同的起草与订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一般由基金会统一提供范文,然后经由该项目的捐赠方与基金会、项目执行方协商起草。

第四条 合同的审查与责任

1、受赠协议合同范文是经由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聘请的法律顾问(律师)审查并通过的示范性文本,原则上应依照范文的框架起草;依照范文拟定的合同,由基金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署。

2、对受赠协议合同范文有重大修改的地方,应秉承协商沟通的原则,将捐赠方与基金会、项目执行方三方意见统一,并达成共识。在签订之前,须经指定律师审查并签署意见。受赠资金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合同,由基金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署;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基金会法人代表签署。

3、为实现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而签署的各类协议、合同等,应将待审查的合同草本及相关材料,如:批复、函电、可行性分析报告、以及必要的情况说明等,送指定律师审查,经律师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法人代表审批,由基金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授权签署。

第五条 合同的签订

1、在签订合同时,由基金会法人代表(理事长)或其授权人在合同文本指定位置上签字,并加盖基金会公章;

2、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为基金会合法授权人,因特殊情况由项目执行方负责人签署的捐赠合同须经基金会法人代表单独授权并加盖基金会公章方可生效。

3、如需补充协议或变更、解除合同,捐赠方应向基金会呈递书面申请,经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核通过并加盖基金会公章方可生效。

第六条 合同的履行

1、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捐赠方、基金会及项目执行方以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加强合同履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防止发生纠纷;

3、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由于项目执行方和经办人的过错造成基金会单方面违约、从而酿成纠纷的,应由部门和经办人负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应当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通过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并应及时通报法律顾问(律师)并做好处理纠纷的有关准备。如协商达不成,可诉诸法律;

第七条 合同保管工作适用于《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之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中所提法律顾问(律师)是指本基金会特聘的常年法律顾问(律师)。

第九条 合同文本达到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附件1: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签订合同审批表

附件2: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协议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