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聘 用

第二条 基金会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和基金会发展需要进行前瞻性人力资源计划,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提出用人计划,短期人力资源计划由基金会秘书长核准,中长期人力资源计划报基金会理事会核准。

第三条 工作人员的聘用坚持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能力与岗位要求匹配的原则,选拔录用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社会公益心、具备一定创造力和良好的自我控制力的优秀人才。

第四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劳务派遣制或聘用制。

第五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填写用工审批表,并提交体检报告、学历证明、资历证明等材料,审批通过后试用。

第六条 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要求辞职或基金会要求辞退均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并进行工作交接。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第七条 新进人员需在试用期中期填写中期考核表,期满后填写转正申请表,经审批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员工一经正式聘用,应与基金会签订劳务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三章 管 理

第八条 基金会综合部统筹负责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办理用工手续、组织员工培训、员工考核考勤统计、拟定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方案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基金会人力资源库,包括志愿者在内的所有人员简历、档案资料等,作为基金会长远发展人力资源储备。

第九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恪尽职守,服从领导;

2. 保守基金会的机密、维护基金会名誉;

3. 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4. 准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5. 与其他员工通力合作,互相配合。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一条 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为年终考核,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参加考核的员工需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经秘书长审核,秘书处备案。

第十二条 考核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对员工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其结果将作为员工转正、续聘、晋升、提薪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公正、公平、符合实际,通过考核使员工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对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将予以警告、劝诫直到辞聘。


第五章 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 除特别约定的情况外,基金会实行协议工资制,员工薪资待遇按工资制度执行,由合同或协议约定。

第十五条 根据各部门工作需求,可适当制定薪资激励办法,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

第十六条 基金会实施以下保险待遇:

(一)员工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因公致残或死亡者依劳动保险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二)员工一律参加劳动保险,除依法享受各项权利及应得的各种给付外,不得再向基金会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

(三)试用期满的转正员工可享受意外保险;

(四)员工享受失业、养老、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由基金会和员工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参加社会统筹,按实际工资额计。

第十七条 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并按规定支付员工休假日薪金及津贴。

第六章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期内,员工辞职或基金会辞聘,均按照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合同到期,如任何一方不愿续签合同,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合同到期终止。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