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更好地拓宽资金筹措渠道,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借鉴国内外高校的经验,鼓励校内各二级单位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筹措办学资源,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提高社会捐赠使用的效益。

第三条 本基金严格遵循民主决策、规范运作、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三)严禁将捐赠款项挪作他用。

(四)遵循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湖南省教育厅同意,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第六条 基金会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秘书处,由学校授权统一协调接受社会捐赠。秘书处为学校授权的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基金管理机构。

第七条 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教育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动员和引导校内外力量,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募集资金、管理资金、使用资金。

第八条 校内所有接受社会捐赠由教育基金会进行统一管理,其职责是:

(一)拟定接受捐赠、财务管理、资金运作、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经教育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施行。

(二)提供社会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三)审核、办理学校及各二级单位接受社会捐赠的有关手续。

(四)负责开展教育基金会年检和社会组织评估的申报工作以及教育基金会各种证件的年审工作。

(五)负责各类捐赠证书、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工作。

(六)负责组织和开展各种形式的资金筹措活动,策划、联络捐赠项目。

(七)负责提出资金筹集的奖励建议方案。

(八)组织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及理事会审批工作。

(九)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学校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证捐赠协议的执行。

(十)积累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十一)跟踪了解捐赠的到位情况,负责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二)负责基金会的会计核算、基金的资金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


第三章 基金设立

第九条 按照捐赠者的使用方式要求,基金可以分为:

(一)限定性非留本基金:直接使用捐赠的资金进行指定用途的资助或奖励。

(二)限定性留本基金:使用投资增值部分进行指定用途的资助或奖励。

(三)非限定性基金:没有指定用途的,一般作为留本基金,根据发展需要使用。

第十条 根据基金的来源、用途或金额的不同,可分为学校基金和二级单位基金(指以各学院或部门依靠其自身资源优势向社会募集资金或接受的其他捐赠所形成的基金)。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均可在教育基金会下设二级单位基金或专项基金。各二级单位基金和专项基金的设立应由相关二级单位拟定所设基金的章程、管理办法及使用实施细则等,并报教育基金会审核设立。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基金或专项基金在争取和办理过程中,应与教育基金会取得联系,接受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财务管理、基金章程、协议文本等方面的咨询与审核,并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方签署协议。

第十三条 新设基金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提升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水平以及改善办学条件,包括资助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设立奖教金、奖学金、助学金、国际交流基金、科学研究基金、学生创新创业基金等。

第十四条 基金的名称一般由“湖南大学”(或湖南大学下属学院或部门)、出资者个人或团体名称以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如“湖南大学XXX学科建设发展基金”、“湖南大学XXX 奖学金”。具体的捐赠冠名实施措施按照《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冠名管理办法》之规定。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 各项基金应本着“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使用,使基金发挥最大的效能。

第十六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基金项目执行部门按照有关基金的章程和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各项基金由教育基金会统一进行收付款项、开具收据、编制报表等的管理,并接受教育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教育基金会须于每年初向理事会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基金及专项基金由各二级单位根据基金设立宗旨和捐赠者意愿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制定基金管理办法(或条例),负责对相应二级单位基金或专项基金的管理和具体实施。特殊情况由教育基金会会同各二级单位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另行商定。

第十九条 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单位须向教育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和相关文件影像资料存档。基金资助时间周期大于一年的,需按年度提交上述资料

第二十条所有捐赠款一律进教育基金会账户。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基金运行情况,各基金征得捐资人同意,可开支少量专家评审及办公费用,数额不得超过上一年使用经费总额的10%

第二十二条 捐赠款的入账与使用必须遵守民政部门、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各项捐赠单独设帐,按项目单独核算,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接受审计。

第五 章其他捐赠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接受的其他捐赠,指接受除资金以外的捐赠。

第二十四条 学校接受实物捐赠,与捐赠方签订的协议应详细载明实物明细,同时受赠二级单位向学校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等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入账,并报教育基金会备案。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基金、专项基金因完成功能、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项目执行单位提出终止动议,报教育基金会审批。经批准同意终止的基金,需进行清算,剩余资产转入教育基金会非限定性基金。

第二十六条 基金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由该基金管委会或理事会提出意见,并报教育基金会审查同意实施,但必须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也可以纳入教育基金会基金本金中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和信息沟通,有关捐赠意向信息应及时向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登记备案。捐赠协议一律由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名义对外签署。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处理。解释权属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