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保障本基金会财务运行的合法性、科学性以及捐赠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基金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募捐、接受捐赠收入,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公益活动资助项目,应当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任务:依法多渠道、多形式募集和接受社会各界的各类捐赠收入;利用基金会资产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收益;为基金会开展各项公益活动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金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理事会作为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报告,决定年度收支预算、资金运作方案和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基金会的财务工作实行理事长负责制,秘书长协助理事长负责基金会的财务日常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内设财务岗位,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由基金会秘书处聘任,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基金会秘书长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资助收入、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基金会秘书处每年编制收入预算,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据,设立专用的人民币和外币银行账户,各项收入必须全额进入基金会专用账户,统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条 严格按照捐赠单位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对捐赠收入单独立项管理;对获得的政府资助收入,按其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利用留本基金、结余资金进行资金运作,所获取的投资收益及其他收入,分别实行收益归属管理和综合管理。

第十二条 接受有价证券捐赠,应办理过户手续并及时入账,若所接受的有价证券为股票或基金等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应及时变现入账;接受实物捐赠,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入账。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等。基金会秘书处每年编制支出预算,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业务活动成本

(一)限定性捐赠项目:指具有指定用途和支付时间等限定性条款的捐赠资金,应在捐赠协议及相关文件中规定用途、金额标准、执行单位或执行负责人。由执行单位或执行负责人和基金会负责日常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审批支出。主要包括奖学金、奖教金、助学金、励学金、困难补助及相关项目活动费等内容。其他学科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等限定性捐赠项目可参照本条执行。

(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指没有指定用途和支付时间等限定性条款的捐赠资金,其支出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相关制度执行。并执行如下审批权限:支出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支付;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20万元)至50万元人民币的,由理事长审批支付;支出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需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执行。

第十五条 管理费用包括理事会经费和行政管理经费等。管理费用总额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支出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相关制度执行。并执行如下审批权限:支出金额在2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支付;支出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至10万元人民币,由理事长审批支付;支出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需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执行。

第十六条 筹资费用包括筹集非定向捐赠资金所发生的费用:如举办募款活动费、印刷费等,银行服务所发生的财务费用:如对公账户维护费、转账收费等。其支出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相关制度执行。并执行如下审批权限:支出金额在2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支付;支出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至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理事长审批支付;支出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需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执行。

第五章 资金运作

第十七条 按照合法性、安全性、有效性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进行资金运作。确保资金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运作资金来自基金会留本基金以及可动用的其他捐赠资金,主要用于低风险投资,如国债、信托产品、短期理财产品、委托贷款和金融机构存款等。

第十九条 资金运作程序:基金会秘书处开展资金运作前期市场调研,根据调研情况提出年度资金运作投资理财建议方案,报理事会审议审批后,按资金运作正式方案执行。资金运作实施过程跟踪管理,实行退出机制,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条 资金运作所取得的收益:除部分留本基金按照捐赠者的要求理财并管理收益外,其他投资理财收益,列支20%的风险金后,剩余部分在扣除业务费和管理费后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二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现金和银行账户,不截留、坐支,不随意扩大现金收支范围等,按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不出租出借账户;及时清理结算应收及预付款项,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分类、折旧方法、清查盘点及盘盈盘亏的处理等参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基金会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根据相关性原则计入有关支出。无形资产在其使用年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

第二十六条 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租、出借资产,按照《湖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履行审批手续。所取得的收入,纳入基金会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等。

第二十八条 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二十九条 严格履行捐赠法、执行捐赠协议条款要求,接受主管部门和监事会的监督;严格履行会计法、依法纳税,接受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财务审计,实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同时,接受学校财务检查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